2010年第十二届
福联青全国中学生辩论赛
丹斯里林国荣杯
比赛章程
主办单位:大马福联青
比赛宗旨:
(一) 启发中学生学习华语的兴趣
(二) 提供中学生磨炼辩才的机会
(三) 加强全国中学生针对辩论领域的交流
(四) 提升中学生对时事与社会的认识与关怀
(五) 建立年轻人认识和参与乡团活动的渠道
比赛阶段:
(一)福联青全国中学华语辩论比赛(下列一律简称全中辩)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初赛圈(州内选拔赛)及决赛圈(全国16强赛),下列为比赛时限:
初赛圈:20/3/2010 - 30/4/2010
决赛圈:11/6/2010 - 13/6/2010
a) 初赛圈即州内选拔赛,各校队伍只限报名学校所处之州属参加竞逐,最后优胜队伍将以州属代表名义晋入决赛圈,而依竞赛小组所拟定,全国十四个赛区分布如下:
i. 吉打
ii. 玻璃市
iii. 槟城
iv. 霹雳
v. 吉隆坡联邦直辖区
vi. 雪兰莪(含布城)
vii. 森美兰
viii. 马六甲
ix. 柔佛
x. 彭亨
xi. 登嘉搂
xii. 吉兰丹
xiii. 沙巴(含纳闽联邦直辖区)
xiv. 砂拉越
b) 初赛圈各州赛事由大马福联青主催,各州福联青属团主办。
c) 州内赛限定至少2所学校、4支队伍报名参赛,而每所学校最多只能委派2
d) 支队伍参与竞逐,其州属代表权方为有效;唯特有情况下,主办单位有权特允州属分团以委派形式,派遣队伍出席全国决赛圈。
e) 初赛圈各赛区之奖励方法,由主办属团自行决定。
f) 主办属团须于4月30日以前完成初赛圈选拔,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全中辩
g) 筹委会之竞赛小组提呈一份州内选拔赛之简报,内含比赛成绩、代表队伍名单及队员履历,供福联青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进行审核程序,任何不符上述有效代表权规定的情况,竞赛小组有权向常委会建议悬空相关州属之代表席位。
h) 任何逾期汇报之州属代表队伍,将不受邀请出席决赛圈之抽签仪式, 并同时丧失决赛圈辩题与立场之上诉权力。
(二)决赛圈采单淘汰制,常委会将于初赛圈选拔完成后,按照大会甄选“外卡”队伍之鉴定标准(敬请参考附录一)遴选出最后2支代表队伍,联同另14支州属代表单位进行全国16强抽签仪式,制定年度对垒阵势。
(三)全国16强代表队伍将依循对垒表进行4个阶段的淘汰赛,大决赛胜出之队伍为年度总冠军,可保有比赛常年杯1年,连续3年夺冠之州属代表队,将可永久保留常年杯。
(四)初赛圈阶段,参赛单位皆以学校名义参与竞逐,唯晋身决赛圈之代表队伍,均与 其初赛圈之主办属团名称并谓之。
参赛资格:
(一) 队伍:只限马来西亚国内各合法中学,以学校名义参与竞赛。
(二) 领队:初赛圈阶段皆由学校带队老师指定1人担任,顺利晋身决赛圈以后,该 职务将由校方指定人选与代表属团负责人共同担任。
(三) 教练:由各校代表队委派1人担任,初赛圈与决赛圈的教练人选可自由更换,唯名单上呈以后则不得再作任何更动。
(四) 辩手:每队参赛队员6人,每场比赛共4人代表上阵,辩手必须为该校之现任在籍学生(国中 - 预备班至中六、独中 - 初中一至高中三)
(五) 任何暂时离校,等候成绩回校继续升学的辩手可向竞赛小组申请豁免上述规定,唯必先于赛前经由初赛圈主办属团代为申请,办理批文。
辩论赛制:福联青全中辩新制(敬请参考附录二)
比赛奖励:
(一) 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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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RM1500、
奖杯、
奖状
及常年杯一座。
(二) 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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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RM1000、
奖杯及
奖状。
(三) 季军(2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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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杯及奖状。
(四) 全场最佳辩手 :
英国伦敦林国荣科技大学全免升学配套、
本团团讯<I-Life>杂志一年免费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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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杯及
奖状。
(五) 单场最佳辩手 :
现金五十零吉及
奖状
(六) 最佳团体合作精神队伍奖 -
现金五百零吉及
奖杯
膳宿安排:主办当局将负责全国决赛圈16支队伍的领队、教练及辩手共8人的膳宿。
其他事项:
(一) 竞赛期间若发生任何争议或投诉,各代表队可通过领队直接上呈竞赛小组,唯福联青常委会保有绝对的裁决权,清晰说明裁决理由以后,任何上诉一概恕不受理。
(二) 本简章若有任何未尽完善之处,主办当局有权增删之。
附录一
对垒表制定程序
A. 常委会将于全中辩初赛圈选拔赛结束以后(最后限期为4月30日)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制定全国决赛圈之对垒表。
B. 对垒表里共有16支队伍进行对垒交锋。
C. 全国14个初赛圈赛区之选拔赛冠军队伍将直接获得1席代表权。
D. 剩余2席代表权将按照常委会所设定之“外卡”鉴定标准进行遴选,由符合“外卡”资格之州属派遣第2支队伍参与竞赛,唯限定全国决赛圈中每个州属代表队不得超过2支,而每所学校只限1队参赛,16强名单确定以后即进行全国决赛圈抽签仪式。
E. “外卡”州属队伍之候选标准如下:
(一)承办全国决赛圈之属团,有权筛选或决定州内任何一支队伍以晋级全国决赛圈。
(二)卫冕冠军队伍-赛会之卫冕冠军队伍将自动获得一席“外卡”队伍之候选资格,唯其候选标准以学校为单位,依上届赛果为准。
F. 全国决赛圈抽签仪式相关程序:
(一) 种子编定:常委会将按照上届全国赛成绩,以州属为考量单位依序编定首8名种子队伍,以符合国际标准之对分法填补对垒阵势
(二) 联合种子抽签:基于上届赛会成绩两个州属同享季军,故抽签第一程序为联合第3种子队伍之位置抽定,分别为A8与B1位置。
(三) 基于上届赛会成绩8强队伍并无进行排名赛,故抽签第二程序为联合第4/8种子队伍之位置抽定,分别为A4、A5、B4与B5位置。
(四)其他队伍抽签:剩余队伍可自由进行AB区其他位置抽签,若出现外卡州属之第1代表队非种子队伍的情况,则依一般正常程序进行位置抽定。
G. 常委会之判决为赛会之最后决定,任何对抽签结果之投诉将一律不受理会。
附录二
新赛制比赛规则
1. 每场赛事之辩题由主办当局拟定,再经由抽签仪式决定双方立场。
2. 各校领队为代表队之对外发言人,有权以代表队立场作任何议讨决定。
3. 每场比赛,各队将派出1位现场指导的教练及4位上场竞赛的辩手,依序排位为一辩、二辩、三辩及四辩,另加2位候补可在不同场次轮番上阵。
4. 各队可自行决定每场比赛之排阵,唯名单须在开赛前30分钟交予主办当局。
5. 比赛进行程序
(一)立论环节:正方一辩首先发言,接由反方一辩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
(二)盘问环节:反方二辩首先盘问正方一辩,接由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辩,盘问总时为2分钟,随后由反方二辩率先进行驳论,再回正方二辩驳论,时间同为2分钟。(敬请参阅盘问与驳论规则)
(三)攻辩环节:双方三辩同时进行,各持2分钟对辩时间,随后先由正方三辩进行小结,再到反方三辩小结,时间各为2分钟。(敬请参阅攻辩规则)
(四)自由辩论:4位辩手交替发言,各队总时为5分钟。(敬请参阅自由辩论规则)
(五)结辩环节:反方四辩先行总结,再交由正方四辩最后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
(六)中场提示:每队只限行使1次的中休权,任何辩手发言停止后均可提出,每次喊停双方将共享讨论时间1分钟。(敬请参阅中场提示规则)
(七)评审退席:赛会评审退席商讨赛果。(敬请参阅赛果评决程序)
(八)发问环节:大会公开予双方智囊团与现场观众进行交流,建议发问时间不超过30秒,辩手回答时间不超过1分钟。(敬请参阅发问环节建议)
* 每位辩手在限定发言时间剩下30秒时,大会将以1声铃响提示,发言时间完毕时, 则以2声铃响提示,辩手则需立即停止发言。
| 序号 | 程序 | 时间 | 备注 |
| 1 | 立论:正一发言 | 4分钟 | 立论需求清晰有序, 避免多重复杂逻辑。 |
| 2 | 立论:反一发言 | 4分钟 |
| 3 | 盘问:反二提问正一 | 2分钟 | 盘问方只能针对对方立论提问, 答辩方只能回答不能反问, 而盘问方则有权终止任何离题的言论。 |
| 4 | 盘问:正二提问反一 | 2分钟 |
| 5 | 驳论:反二发言 | 2分钟 | 针对双方盘问论点进行反驳, 或继续延伸未完成之立论工作。 |
| 6 | 驳论:正二发言 | 2分钟 |
| 7 | 攻辩:正三对反三 | 各2分钟 | 1对1对辩形式进行, 反方将享有对话之优先发言权。 |
| 8 | 小结:正三发言 | 2分钟 | 针对盘问、驳论与对辩环节的交锋, 进行己方观点的初步结论。 |
| 9 | 小结:反三发言 | 2分钟 |
| 10 | 自由辩论 | 各5分钟 | 正方优先发动,随后交替发言。 |
| 11 | 总结:反四 | 4分钟 | 针对整场比赛进行总结陈词, 不鼓励背诵事先拟好的稿件。 |
| 12 | 总结:正四 | 4分钟 |
| 总时间 | 42分钟 | |
| * 双方用时剩余30秒将响铃1次以示提醒,时间结束将响铃两次,需立即终止发言。 * 教练如要进行中场提示,必先向主席出示“T”型手势,辩手发言完毕后方可进行。 |
6. 辩手之言论不应涉及任何政治、宗教、种族等类中,未经证实或具挑衅性之敏感课题。
7. 辩手之言论只针对辩论课题,不可向对方辩手作出任何人生攻击。
8. 辩手不应宣读赛前所拟好的稿件,比赛进行时不得参考或展示预先准备好的图表、大字报、杂志或书籍等相关资料。
9. 辩手无权中断任何人之发言,唯盘问手除外。
10. 辩手须着整齐服饰,校服或校队制服均可。
11. 此乃华语辩论比赛,除特有学术名词或非必要时,不鼓励辩手采用其他语言。
12. 参赛队伍须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抵达赛场报到,否则一律视作弃权论。
13. 比赛评分标准:
| 辩手 | 评分标准明细 | 得分 |
| 个人评分 |
| 一辩 | 立论(30分) + 答辩(20分) + 语言技巧(10分) + 仪态风度(10分) | 70分 |
| 二辩 | 驳论(30分) + 盘问(20分) + 语言技巧(10分) + 仪态风度(10分) | 70分 |
| 三辩 | 小结(30分) + 对辩(20分) + 语言技巧(10分) + 仪态风度(10分) | 70分 |
| 四辩 | 总结(50分) + 语言技巧(10分) + 仪态风度(10分) | 70分 |
| 团体评分 |
| 自由辩论(每人25分 x 4) | 100分 |
| 整体内容组织架构 | 40分 |
| 团体配合与合作精神 | 30分 |
| 总得分 | 450分 |
14. 盘问与驳论规则
a. 新赛制首度采用“法庭式”盘问,即1对1审问质询。
b. 盘问方只能针对对方的立论进行内容、逻辑、数据等的查验及检证,不能提出预设问题或进行本身还未完成的立论工作,否则视为“技术犯规”。
c. 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中止答辩方任何不切题之回复。
d. 盘问精神倡导直接交锋,不鼓励盘问方滥用答辩中止权,辩手应以达成共识、引导回复为盘问工作之目标,过分剥夺他人发言权利者,均失风度得分。
e. 驳论为辩手驳斥盘问环节的初步总结,需针对双方首度交锋以后的内容与架构进行反驳,亦能应用推翻立论之技巧延伸未完成之立论工作,唯评审将以临场发挥的表现为优先考量的评分标准。
15. 攻辩规则
a. 反方三辩优先发言,发动攻势。
b. 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中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
c. 双方计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以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表言论,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d. 攻辩属对话环节,不设任何攻守界限,可自由问答。
e. 三辩小结为自由辩论前的战略铺排,鼓励辩手针对双方前3回合的交锋作一整理,不应宣读事前拟定稿件,而评审同样将以临场发挥的表现为优先考量的评分标准。
16. 自由辩论规则
a. 每位辩手的发言秩序、时间和次数皆不受限制,唯队伍发言总时不得超过5分钟。
b. 正方获优先发言权,当正方任何1位辩手起立发言结束后,反方任何1位代表需立即发言,双方按此程序交替发言,直到双方总时用完为止。
c. 双方计时分开进行,每次一方辩手发言完毕后,另一方计时将立即开始。
d. 队伍发言总时剩下30秒时,计时员将以一声铃响提示,两声铃响即代表发言时间完毕,辩手需立即停止发言。
e. 一方发言总时完毕以后,若另一方还有剩余时间,队伍内1位或多位辩手可继续交替发表言论,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17. 中场提示规则
a. 双方教练各有1次中场喊停的权力,以提供辩手们临场应对的指导。
b. 教练欲提出中场提示要求时,必先向大会主席出示“T”型手势,待当时发言之辩手陈述完毕以后方可进行,教练无权中止任何言论。
c. 每次行使中休权时,双方将共享1分钟的讨论时间。
d. 教练可在比赛中任何环节行使中休权,唯反方一辩申论前、反方四辩申论后以及自由辩论进行过程中除外。
18. 赛果评决程序
a. 评审团需在比赛进行时纪录双方表现重点,以作为评分参考。
b. 比赛结束后,评审需把评分表填妥并交由计分员进行总分计算,再由竞赛小组代表带领评审团退席以进行评审会议。
c. 评审会议将由大会竞赛小组成员主持,除了评审团与指定执行人员以外,其他人等一律不被允许进入会议室参与赛果的讨论。
d. 评审团在评分表上所列的分数只供参考,不直接影响比赛投票结果。
e. 赛果议决采用两轮投票制,第一轮采用不记名投票,评审可自行选择心目中的优胜队伍,若投票结果成绝对票数即5比0或4比1(7人评审团的绝对票则是7比0、6比1或5比2),表示赛果已敲定,无需进行第二轮投票决定,评审团可直接讨论赛况,决出讲评重点。
f. 第一轮投票结果若成边缘票数即3比2(7人评审团的边缘票数则是4比3),主持人将邀请少数票评判表明立场并阐明投选理由,经由评审团成员一番讨论后,将进行第二轮的记名投票以决出最后赛果,最佳辩手的评决程序一般相同。
g. 评审应针对队伍现场表现作为评定标准,不以个人对辩题的主观想法而影响判决。
h. 评审若对辩手所提出之言论或数据有所质疑,有权要求双方辩手出示证明如引述的书籍、杂志、统计报告等,以进行审查与核对。
i. 评审会议结束后,众评判将商议提选一位主评,综合评审团意见并代表发言陈述评审团对比赛进行的评语;评述中,主评将客观分析双方内容上的缺失并检讨辩手们的表现,同时提出双方可改进的重点与交待影响评决的重要因素。
j. 评审会议的裁决为最后的决定,任何有关评决的质问一律不受理会。
19. 发问环节建议
a. 智囊团或现场观众可发表个人观点,或直接向参赛队伍提出问题,唯须对自身言论负责,建议发问时间不超过30秒。
b. 建议辩手回答时间不超过1分钟,队伍成员可轮替补充。
c. 发言者敬请先行自我介绍,并表明发问题目的回答持方,唯发问者无权指定任何辩手进行回答。
d. 如有必要时,大会主席有权制止或拒绝任何敏感性的问题。
e. 发问环节属不计分项目,鼓励辩手畅所欲言,以达致自由交流的真正目的。
20. 参赛队伍必须严谨遵守本章程内之一切规则,违规者将一律交由主办当局秉公办理,大会之决定为最后决定,不得异议。
21. 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处,主办当局有权增删之,并另行通知。